经济观察网 记者 瞿依贤 9月8日,上合组织成员国家首次在上合组织框架下举办的医药领域合作会议——上海合作组织医药合作发展大会召开,会上发布了《推动建立上合组织框架下医药产业合作倡议》,提出支持加强药品监管交流合作,积极推动建立上合组织框架下更加高效共赢的国际药品、医疗器械研发合作模式,推动国际药品审批监管合作,以重点产品、重点领域为突破口,实现监管互认和市场共荣。
中国加入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(ICH)之后,中国药品审评审批制度加速与国际接轨,2020年在药品申报层面,中国在研药物项目数量对全球的贡献居第二位,中国已成为全球医药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伴随行业高速发展,“出海”是中国医药(600056)界当前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,所有创新药企的目标市场都不局限于本国,都希望把自己的产品带向国际市场。这其中,上合组织框架下的市场也是巨大的市场。
针对如何合作,作为企业代表,吉尔吉斯斯坦MIKS公司董事长别别佐夫提出:第一,上合组织国家需要签署一个多边协定来作为法律法规的基础,这个多边协定要规定药品监管的总体原则,因为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标准体系,不管是药品注册标准还是药品流通监管;第二,共同制定专家培训计划。
对于具体如何实现监管的互认,百济神州全球总裁、首席运营官吴晓滨举了个例子,以已经在中国获批上市的PD-1为例,中国企业把中国的PD-1的申报文件拿出来,提供给上合组织成员国内部讨论,如果初步沟通可以,中国企业可以开始注册;如果还缺乏资料,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。
吴晓滨补充,比如百济神州的PD-1已经在中国获批上市,并且采用的是ICH国际标准,企业方可以按照要求准备好临床试验数据、药理数据、质量数据等完整的一套数据,提供给其他国家的监管部门。
对于吴晓滨举的例子,巴基斯坦药监局司长默罕默德·法赫尔丁回应称,这相当于一种相互承认、相互依赖的机制。中国的药监部门已经批准了百济神州的PD-1上市,百济神州有整套数据还有资料,巴基斯坦也有自己的技术委员会和审评中心,还是要把关。
“但是很显然,你的产品已经在别的国家批准上市,我们肯定会把你已经获批上市的信息作为重要的参考。” 默罕默德·法赫尔丁强调,吴晓滨的提议总体可行,但有一些细节需要探讨,比如这种“互认”从哪些药品领域开始、采用什么路径、哪些国家的药品监管部门参与、采用什么审评审批标准等。
贝达药业资深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万江表示,在监管标准互认之前,产业界也应该先“动起来”,比如中国每年有100万肺癌发病患者,而中国已经有多种治疗肺癌的创新药,那在其他国家,这些数据是什么样的?医生有什么治疗工具?患者能用上、用得起什么药物?对此,中国可以及时跟其他国家交流经验,帮助他们解决现实的问题。